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HE L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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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HE L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4月10日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HE L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督促生态修复 守护绿水青山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公益诉讼案生态修复成功
“被告人邓某某积极进行生态修复经验收合格,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谅解,可酌情考虑。综上,被告人邓某某认罪悔罪,符合法定缓刑条件,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这是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采矿罪的判决内容。判决书所表述的“生态修复经验收合格”正是我院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最终结果。
被告人邓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贺兰县暖泉农场国有天然牧草地、国家资源禁止开采区盗采砂石,非法采矿方量3.27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96200元。
为了切实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我院对邓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民行干警积极开展对邓某某的法制教育,就生态修复事宜与邓某某及其家属、代理人沟通,使其真诚认罪悔罪,邓某某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表示自愿对非法采矿破坏现场进行生态修复。2018年7月4日,生态修复工作正式启动,经过邓某某一个多月的治理,被毁坏的地带基本得以修复,我院与县人民法院、县国土资源局及暖泉农场对被修复的地带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县国土局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我院出具谅解书。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后,法院对本案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并将邓某某积极进行生态修复事宜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着眼于生态环境保护,在公益诉讼法律监督实践中,牢固树立恢复性司法和双赢共赢多赢的法律监督理念,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